起诉

1、什么是起诉?

起诉,俗称打官司,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,向当地法庭提出诉讼,请求法庭解决纠纷,运用法律手段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2、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?

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: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;有明确的被告;有具体的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属于当地法庭案件受理范围且受诉法庭有权管辖。

3、起诉的方式有几种?

主要有两种: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,主要以书面方式为主。即原告向法庭提交起诉状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;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,由法庭计入笔录,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

4、起诉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?

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:

(1)当事人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电话、邮编;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;

(2)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;

(3)证据和证据来源。

5、第一审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?

第一审法院在受到起诉状后,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,在7日内立案,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;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。

6、当事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?

当事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。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,又未申请缓、减、免交的,或者虽提出申请但又未获批准的,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,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,不再审理该案。

 诉讼时效

 一、民事诉讼

1、民事诉讼有无时效规定?

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,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,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。如果权利人坚持诉讼,经查明,没有法定事由的,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2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到人民法院起诉?

一般来讲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,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。超过2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3、哪些民事诉讼需要在1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?

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,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,延付或拒付租金的,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,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。超过1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4、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,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?

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,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。超过20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。

5、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,权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办?

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时间的最后6个月,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地震、山洪等自然灾害,或者其他客观障碍的,诉讼时效中止。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。权利人应当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。

6、哪些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?

权利人提起诉讼;向义务人或其保证人、代理人、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;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;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;则诉讼时效中断。从中断之日起,诉讼时效的期间重新计算,之前的时间不在计算之内。

二、行政诉讼

1、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?

一般来讲,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。

2、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,一般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?

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;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的,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,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间不受60日的限制。

3、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,没有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的怎么办?

对于上述情形,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,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
4、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,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,怎么办?

一般来讲,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;如果不知道的,则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5、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,一般多长时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?

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,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,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6、如果发生地震等情形,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人民法院起诉,怎么办?

如果发生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地震、山洪等,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,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延长期限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
法律知识问答

1.在联营合同纠纷中,应如何计算利息?

答:在联营合同纠纷中,利息的计算应本着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原则处理。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(1)发生了风险,应判令双方按约定承担亏损责任,不应牵涉任何一方的利息计算。(2)产生盈利,按盈利金额,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比例分享,若拖延时间较长,对于应归还本金部分,应按贷款利率计付利息;对于分享盈利部分,可不计算利息,或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。(3)当事人中途终止联营,约定由另一方返还另一方联营款,还约定了补偿金的,应认定联营体已经解除,补偿金即是对退出联营一方的补偿;若应还款一方长期拖欠不还的,对于拖欠本金部分,应按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;对于补偿金部分,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拖欠期间利息。

2. 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

答: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,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。

3.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,该合同是否有效?

答:该合同有效。

4.迟延履行合同可否适用定金罚则?

答:应区分情况处理: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,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,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,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,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。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,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。即在一方违约以后,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,该当事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。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,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,不可适用定金罚则。

5.合同解除后,当事人可否就“可得利益”损失请求赔偿?

答:可以的。合同解除后,当事人可要求赔偿损失,损失包括可得利益,但有限制条件,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,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。

6.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何时止?

答: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。

7.在买卖合同中,债务人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,该款项用以先清偿本金还是先清偿利息?

答:在买卖合同中,债务人给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该款项应用以先清偿本金。本金是主债务,利息是基于主债务而产生的,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,应先履行主债务。

8.原被告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,并约定了利息(或违约金)条款。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,但没有明确是支付哪份合同的货款或利息(或违约金),已支付的货款是按合同顺序先算本金,还是按合同顺序本金和利息(违约金)一起计算?

答:计算未付款时,如所有的合同的货款均到期,统一按合同顺序先归本再还息(违约金)的方法计算,而不是先算第一笔的本金及利息(或违约金),再计算下一笔货款的本金。如果有部分是未到期的货款,则应分开计算。

9.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,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?

答: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对何时支付货款没有明确约定,应该参照交易习惯确定付款履行期限。如果发货人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按照交易习惯交货后付款,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次日起计算,如过了两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。

10.  收货后,收货方未付款但开具了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欠据给送货方,两年后,送货方持欠据追讨货款,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?

答:如果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,付款时间早于收据开具时间的,应从立据次日起重新计算时效,如果晚于立据时间的,则按原约定付款时间届满后次日起算;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且不能按照合同法确定付款时间的,推定为交货即时付款,诉讼时效应当从立据次日起重新计算。

(来源:上海安徽经济文化促进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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